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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二重罪,一审十二年,二审改判为五年刘某系某市高层领导,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财政所拿现金给财政局报账员,冲销其个人所借公款;后又为财政所追加财政事业费,并以外出开会为名虚开发票,虚开会议费、修车费等,骗取公款36万余元。同时,刘某还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下令将所属某地财政局60万元公款借给其弟弟所经营的商店使用,涉案金额总计一百余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办案难点 1.该案件涉及高层领导,牵涉面广; 2.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 3.若上诉得不到有力辩护,极有可能维持十二年徒刑加罚金。 办案效果
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上诉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终抓住了本案证据薄弱环节,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同时也对刘某的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进行了充分阐述,并请求法院从宽量刑。**终,我所律师的强力辩护得到了法庭的采纳,二审判处刘某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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