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福礼联系电话:15378238568座 机:0816-2225389传 真:0816-2225389邮 箱:3076775518@qq.comQ Q: 307677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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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律师服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是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九、少数民族地区,******、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福礼 联系电话:15378238568 座 机:0816-2225389 传 真:0816-2225389 邮 箱:3076775518@qq.com QQ:3076775518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7-10号(翠花街58号)土产果品大厦三楼 网址:www.schfls.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30427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