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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福礼 联系电话:15378238568 座 机:0816-2225389 传 真:0816-2225389 邮 箱:3076775518@qq.com QQ:3076775518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7-10号(翠花街58号)土产果品大厦三楼 网址:www.schfls.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3042714号-1